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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庄村民委员会与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通**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高力村委会)与被告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原告大高力村委会是为了执行通州文化旅游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而实施征地行为,因此实际的利害关系人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若本案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无法保证其审判结果的中立性。同时,本案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告刘**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居住,本案的涉案土地亦位于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通州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对于被告刘**主张的“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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