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代理人王**与被告马*发之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5年5月2日15时许,原告在顺密路与左堤路交叉口农机驾校停车场倒车过程中,被告开车别住原告车辆后将原告拽下车来打伤。原告受伤后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未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9.49元、误工费825元、护理费360元,共计1754.4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认可在原告倒车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双方有互相拖拽的情况,也认可给被告造成了软组织损伤的伤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2日15时许,在顺义区南彩镇顺密路与左堤路交叉口红绿灯处(顺义农机驾校附近),原告李*与被告马**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受伤。南**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并对双方制作询问笔录。原告于受伤当天去顺**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为此支付医疗费569.49元。

就事件起因双方有不同的说法,在南**出所民警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中,原告称不知道被告为什么拽自己下车,被告则称自己开车超过原告车辆后停在红绿灯前,原告按喇叭骂被告,被告也骂原告。

审理中,就误工费一项,原告称其是干个体的,无法出具相关误工证明,误工标准按每天275元计算,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主张误工期3天,共计825元。就护理费一项,原告称护理天数依据诊断证明主张3天,护理费标准按医院的护工每天120元计算,找的他人代为护理的,共计360元,没有其他的护理费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误工费及护理费均无证据提交,对此两项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诊断证明、医疗单据,派出所询问笔录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应冷静思考,克制情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本案中,被告因道路行车此类生活琐事起纷争,没有保持冷静克制,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解决,采取较为粗暴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负有全部责任。

对原告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无证据充分佐证其损失数额且所主张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英发赔偿原告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一千三百一十九元四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马**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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