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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产**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信达财产**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及张*、北京龙**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除外”。本案的投保人北京龙**限公司已在投保时盖章,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一、二审判决认定错误。综上,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保险公司从形式上已经尽到了保险法就免责条款所要求的提示义务,未能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信达财产**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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