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董兰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李**向董**银行账户汇款51000元,是李**有意识的法律行为,被申请人董**取得李**汇款51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不属于不当得利。事实并非如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都主张自己是出借人,并无借款人,所以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在双方没有任何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董**取得申请人李**银行汇款51000元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向董**银行账户汇款51000元,是李**有意识的法律行为。董**取得51000元基于李**与董**双方合意,不属于不当得利。现李**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要求董**返还该51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裁定,并无不妥。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