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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1与王X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2(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2日,我与被告就朝**年路西里5号院6号楼XX号房产达成售房协议,约定:被告将该房产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协议达成后,我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此后我长期使用该房屋。达成协议后我一直催促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现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朝**年路西里5号院6号楼X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初想把房屋从开发商直接过户给原告,但没有操作成功,开发商后来将房产证办到我名下,我多支出了约10万元的手续费,我希望原告承担一些费用,原告没同意,这是没有过户给原告的原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被告与北京润**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青年路西里5号院6号楼XX号房屋。被告在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22日与原告签订《售房协议》将该房屋作价300万元售予原告,并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首付款51万元,余款十日内付清,被告负责在一个月内配合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签约当日,原告支付被告51万元。2010年4月29日,原告分两笔共计支付被告249万元。此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后被告从开发商处取得房产证并支付相关办证费用,以原告应承担其已发生的办证费用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经查,合同就被告取得房产证发生的过户费用的负担未予约定。庭审中,原告同意涉案合同的房屋过户费用由其承担。经查,目前该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售房协议、收条等书证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售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应依约履行。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配合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现被告以原告应负担其办证费用为由拒绝过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然而,因诉争房屋现处在被查封状态,尚不符合过户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双方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X1与被告王X2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就位于北京**青年路西里5号院6号楼XX号房屋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由被告王X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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