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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住建委)与张**、密云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管委)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复议人张**不服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密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张**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密云住建委就密云**管委与申请人房屋拆迁纠纷所作裁决,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评估依据不合法,没有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是拆迁人单方选择的,违反了《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评估前没有进行实际勘测,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评估结果没有进行公示和说明,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评估报告不合法,必然导致裁决不合法。被裁决的房屋并非申请人一人所有,故被申请人主体是错误的。执行法院违反执行公开的相关规定,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根据北京**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补偿安置裁决合法但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房屋评估基准价比当地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少了近四倍,据此作出的行政裁决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执行法院应该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特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密住建字〔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内容,保护申请人合法权利。

密**建委辩称:密**建委对申请人密云**管委与被申请人张**房屋拆迁纠纷的〔2014〕107号裁决书作出后,被申请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起诉,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据密**建委所提申请,作出(2014)密执字第2935号行政裁定,认定密**建委作出的〔2014〕107号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密**建委所提强制执行申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张**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也不属执行异议管辖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张**的异议申请。

密云**管委辩称:密**建委作出〔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密**建委经催告后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答辩人认为,密**建委作出〔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张**所提异议不能作为停止执行的理由,故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本院查明

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19日,密**建委对申请人密云**管委与被申请人张**房屋拆迁纠纷作出密住建字〔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给申请人拆除。二、以下两种安置补偿方式,由被申请人选择:1.实行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共计1424265元由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2.实行产权调换:申请人提供××、××两套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结算差价款213477元。被申请人需按规定自行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入住相关费用。三、被申请人需自行周转,周转补助费在结算中已经计入,不再重复考虑。四、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密**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1日,密**建委向执行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认定,密**建委作出的密住建字〔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4年9月5日,执行法院作出(2014)密执字第2935号行政裁定:对密住建字〔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1日,密**建委依据行政裁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院以(2014)密执字第03019号立案执行。

2014年9月15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张**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张**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该执行通知载明不按期履行之风险及承办法官联系方法。在被拆迁房屋显著位置,执行员张贴了执行法院公告,限令被执行人张**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告知逾期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014年9月18日,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张**补送执行通知,张**拒绝签收,并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行政裁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执行笔录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密住建字〔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业经执行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审查认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据此予以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所实施的送达法律文书、张贴公告等执行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当予维持。作为本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张**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所提裁决书、行政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异议理由和主张,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及行政法律关系,已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故本案不予涉及。对此所持的争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张**所提执行程序不合法、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一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张**的执行异议申请。

裁定后,张**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情况

张**复议称:一、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作出的(2014)密执字第2935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涉案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执行法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涉案裁决书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然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在程序上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未送达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起诉状的情况下,就直接下发了《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也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二、依据执行的裁决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评估依据不合法,没有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是拆迁人单方选择的,违反了《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评估前没进行实际勘测,估价报告缺乏事实依据。估价结果报告没有进行公示和说明。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被裁决的房屋并非申请人一人所有,故裁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主体有误。三、行政裁决合法不合理,法院应该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执行法院应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

密云住建委称:密云**管委与张**房屋拆迁纠纷的〔2014〕107号裁决书作出后,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我委履行催告程序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委所提强制执行申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张**所提复议理由不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张**的复议申请。

密云**管委称:密**建委作出〔2014〕1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后,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密**建委经催告后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张**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驳回张**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所提复议理由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和行政裁定的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事由和审查范围,故本案不予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留置送达执行通知并张贴执行公告,张**虽提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张**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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