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住建委)与被执行人吴**、第三人密云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管委)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吴**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吴**称:密云住建委就密云**管委与申请人房屋拆迁纠纷所作裁决,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评估依据不合法,没有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是拆迁人单方选择的,违反了《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评估前没有进行实际勘测,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评估结果没有进行公示和说明,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评估报告不合法,必然导致裁决不合法。被裁决的房屋早在2005年就分家给家庭成员分别所有,而非申请人一人所有,故被申请人主体是错误的。执行法院违反执行公开的相关规定,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根据北京**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补偿安置裁决合法但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房屋评估基准价比当地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少了近四倍,据此作出的行政裁决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贵院应该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特此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停止执行密住建字〔2014〕10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内容,保护申请人合法权利。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密**建委辩称:密**建委对申请人密云**管委与被申请人吴**房屋拆迁纠纷的〔2014〕105号裁决书作出后,被申请人吴**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起诉,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密云**审判庭依据密**建委所提申请,作出(2014)密执字第293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密**建委作出的〔2014〕105号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密**建委所提强制执行申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吴**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也不属执行异议管辖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吴**的异议申请。

第三人密云**管委辩称:密**建委作出〔2014〕10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密**建委经催告后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密**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答辩人认为,密**建委作出〔2014〕10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吴**所提异议不能作为停止执行的理由,故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19日,密**建委对申请人密云**管委与被申请人吴**房屋拆迁纠纷作出密住建字〔2014〕10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密云县XX乡XXX巷XX号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给申请人拆除。二、以下两种安置补偿方式,由被申请人选择:1、实行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共计1930906元由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2、实行产权调换:申请人提供XX北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XXX室、XXX室三套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结算差价款126594元。被申请人需按规定自行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入住相关费用。三、被申请人需自行周转,周转补助费在结算中已经计入,不再重复考虑。四、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密云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密**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1日,密**建委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定,密**建委作出的密住建字〔2014〕10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4年9月5日,本院以(2014)密执字第2932号行政裁定书作出裁定:对密住建字〔2014〕10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密**建委依据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4)密执字第03020号立案执行。

2014年9月15日,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吴**住所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吴**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该执行通知载明不按期履行之风险及承办法官联系方法。吴**亲属拒绝签收,本院依法予以留置送达。在被拆迁房屋显著位置,执行员张贴了密**院公告,限令被执行人吴**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告知逾期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上述事实,有行政裁定书、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执行笔录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密住建字〔2014〕10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业经本院行政审判庭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审查认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予以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本院所实施的送达法律文书、张贴公告等执行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当予维持。作为本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吴**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所提裁决书、行政裁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异议理由和主张,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及行政法律关系,已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故本案不予涉及。对此所持的争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吴**所提执行程序不合法、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一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申请人吴**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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