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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初字第4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为进行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北京市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西城区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四至范围为:北至车公庄大街,南至百万庄南街,东至百万庄居住区,西至三里河路。具体门牌为:百万庄南里1-9号楼、甲9号、南里地科院西平房6号、南里2号楼平房1-4号、南里4号楼南侧住总宿舍平房、黄瓜园平房1、2号;三里河路36号楼、三里河路甲36号楼;百万庄北里1-13号楼、甲9号、甲10号;车公庄大街18号、20号楼。该项目立项主体是北京天**有限公司,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盛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孚**有限公司及北京华**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项目签约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20时止,上述征收范围内已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各被征收单位和居民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特此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13年12月16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孙**不服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向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协议,并将涉案房屋交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拆除,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孙**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孙**并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另,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已经由该院在其他案件中判决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情况,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孙**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孙**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上诉人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是否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不影响上诉人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继续存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没有依据。此外,一审法院作出(2014)二中行初字第590号行政判决,案外人杨*是否提起上诉,该判决是否生效无从得知。一审法院不予查明就直接认定其具有既判力显属不当。综上,请求撤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西城区政府答辩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西城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孙**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后孙**认为上述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被告,向北京**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协议。北京**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孙**的诉讼请求。孙**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驳回孙**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案外人杨*认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26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3183号行政判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定时,对案外人杨*不服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一审法院此时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已被予以确认显属不当,但至本案二审开庭前,上述案件二审判决已作出。故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已为本院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鉴此,对一审作出的裁定结果,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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