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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高**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因与被上诉人高**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瞿**及其委托代理人其木格,被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瞿**与被上诉人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此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00元,退还上诉人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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