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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被告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2011年春节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中秋节期间,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29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二人于2012年6月21日生育一女韩x2,于2013年6月17日生育一女韩x1。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在女儿出生后出现感情不和,被告对两个女儿也一直未尽抚养责任,其本人生活费都靠原告及其母亲负担。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被告一直早出晚归,从不尽作为妻子和孩子母亲的义务和责任。原告多次寻求沟通,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双方女儿韩x2、韩x1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彭**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交往大半年之后举办了婚礼,因为年龄不够没有登记,之后生育了女儿韩x2、韩x1。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没有工作,专职在家带孩子,我公公婆婆不让我出去工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6月21日生育一女韩x2,于2013年6月17日生育一女韩x1。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尚未达到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是能够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的,婚姻关系也是能够继续维系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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