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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308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第一、终审判决无视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我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前明确告知对方合同需取得赵**的书面授权才能成立并生效,所以我的行为属于草签合同,并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即使我属于无权代理,刘**由于明知此情况而不属善意,也无权要求我对其承担任何责任。我不存在任何缔约上的过失,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终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北京鑫**限责任公司。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购买涉案房屋的洽商过程中,该房屋均登记在郭**名下,且郭**与北京鑫**限责任公司签署过独家代理卖房协议,直至2012年9月21日,该房屋才变更登记到赵**名下。2012年9月23日,郭**在明知该房屋已变更登记至赵**名下,且其并未持有赵**出具的相关委托代理手续的情况下即与刘**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导致该合同未成立,郭**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文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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