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胜咨**限公司、百胜(**限公司与太原**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百*咨询(上**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咨询公司”)、百*(中国**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投资公司”)诉被告太原**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任审判。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提出的异议。后因案件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咨询公司、百*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矫**,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百胜投资公司共同诉称,两原告隶属于百**集团,在中国950多个城市和乡镇开设了4600余家肯德基餐厅。作为在中国合法运营的企业法人,两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2015年2月12日,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lingdianys)、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hahashipin)中向用户推送了标题为《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的文章。该文章声称“肯德基鸡厂”所饲养的每只鸡“从孵出来到成品鸡的时间是两个星期”,“管子给它们输的是激素”,“每个鸡身上根本没有毛,就像我们见到的已经开膛破肚拔完毛之后的鸡一个样”;同时声称“肯德基鸡厂”采用“粗放式激素配方喂养”,“往往一只鸡身上长有三条腿三只翅膀,或者四只、五只、六只等等不一而足”等等,该则消息中还附有数张相关照片。由于文章主体内容为“一个美国朋友发过来的”,也就是说被告零点科技公司作为文章的发布者并非原创者,其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也并未亲眼见到图片所展示的内容。截止目前,被告零点科技公司通过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的阅读量均分别超过100000人次,点赞数分别达1282人次(零点养生,2015年5月14日的数据)和989人次(哈哈搞笑视频,2015年5月12日的数据)。此外经微信个人用户将其广泛传播到微信朋友、微信朋友圈、邮件联系人、Kindle阅读器或通过复制文章链接将其发送至其他社交平台或联系人还未包括在内。另,微信是腾讯科**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可以发送图文信息、语音视频信息等功能的手机应用程序,截止2014年第四季度,微信月活跃用户数达到五亿,文章传播范围与增长速度仍在持续扩大与增长。

事实上,无论是两原告还是肯德基餐厅,在中国只有合作供应关系的肉鸡供应商,并不存在涉案文章中的“肯德基鸡厂”。此外,肯德基品牌选用的鸡肉均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绝不可能出现“速成鸡”、“激素鸡”。至于选用成长周期较快的白羽鸡,生长周期的长短与肉鸡食品的安全也无任何关联。另,网上流传的“激素多翅膀,多腿鸡”的内容,也曾被畜牧协会、权威新闻媒体,以及科普网站辟谣。文章中的内容毫无事实根据,所搭配的图片也是经过电脑软件修图合成的,文章中多处声称肯德基食品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诋毁了肯德基品牌的良好声誉。由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所发文章纯属无稽之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肯德基品牌的信赖,降低了肯德基品牌、产品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现原告百**公司、百胜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并判令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删除在微信公众平台中已发布并传播的涉案文章;2、被告零点科技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账号或通过“腾讯网”以及其他主流第三方平台,以显著的方式向公众声明涉案文章为不实消息,并进行赔礼道歉;3、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赔偿因名誉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为减少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庭审中,鉴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已将涉案文章从两个微信公众平台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lingdianys)、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hahashipin)中予以删除,原告百**公司、百胜投资公司当庭撤回第1项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辩称,第一、两原告举证的授权书系肯德**股公司出具,由于肯德**股公司并非我企业法人,该授权书并非在我国领域内形成,未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提供其他合法证明手续;同时授权书中没有记载明确的授权生效日期、授权期限等事项,故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被告从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的角度,才转发了涉案文章,也无更改、夸大,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错,类似的文章在其他网络及移动媒体上也大量转发,被告不具有侵权故意和过错;另,在得知该文章为虚假消息后,也主动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后果,过失程度显著轻微。第三、据报道,肯德基产品因“福喜事件”在华业绩创十八个月新低,所以肯德基产品营业利润的下降与诉争文章无关,实取决于市场因素、行业因素等,被告转发文章的行为与两原告主张的利润损失、实际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四、食品安全属于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洋快餐具有三高和三低的特点,势必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两原告必须接受和容忍公众、媒体,及被告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提出的批评,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材料:

1、百**公司及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特许经营备案查询信息、网站页面截图、备案记录、奖牌、奖杯,以证明两原告系中国合法运营的企业法人;肯德**有限公司授权两原告在中国开展肯德基品牌的特许经营业务、设立经营肯德基餐厅,及维护肯德基品牌合法权益等活动;肯德基品牌具有极高的社会评价,两原告对肯德基品牌享有名誉权;

2、(2015)沪东证经字第7353号、7500号两份公证书,以证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其注册的两个微信公众平台中推送涉案文章;

3、《检测结果证实长得快的鸡并非“激素鸡”消费者有待走出误区》、《肯德基声明》、《中**业协会:速成鸡“无罪”个别养殖户用药违规》、《百*总裁回应“怪鸡”传闻:我们的鸡个个“长相”周*》、《畜牧业协会澄清多腿鸡传言:京沪穗鸡肉不含激素》、《京城消费者走进肯德基餐厅后厨探访华都养鸡场》、《网传KFC惊现问题鸡记者访源头现场探真相》的新闻报道,科普网站文章《快餐店的流言:无毛鸡、多翅多腿鸡》,以证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推送文章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畜牧业协会、科普网站及两原告均对“激素速成鸡”、“怪鸡”、“多翅多腿鸡”等传闻进行澄清,多家媒体与消费者也通过实地探访肯德基后厨及鸡肉供应商对“多腿鸡”、“问题鸡”进行辟谣;

4、公证费付款通知书及发票,以证明为保全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5、《肯德基“怪鸡”传闻调查报告》及委托合同,以证明两原告向委托方支付委托调查费57,240元,并进行调查,及涉案文章对肯德基品牌的商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6、销售对比表、餐盘垫纸及采购订单、新闻报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以证明涉案文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肯德基产品的利润下降,实际制某的餐盘垫纸费用1,927,066元,及为辟谣参加活动的差旅费19,215元;

7、《委托代理协议》、账单、发票,以证明两原告委托律师对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调查、诉讼,并支付律师费250,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对证据1中特许经营备案查询信息的质证意见为,需提供相应的特许经营备案资料,现举证的特许经营备案查询信息网页截图属于电子证据,未经公证,且备案信息中公司的地址与公司注册地址并不一致,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授权书的质证意见为,授权人并非我国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没有记载明确的授权生效日期、授权期限等事项,且公章的真实性也无法认定;此外,如确系肯德**有限公司授权的,属于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我国使领馆认证,也未出具其他合法证明手续,对授权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受“福喜事件”的影响,肯德基品牌及产品声誉在公众中的评价早已受到质疑和批评,对两原告提供的奖牌、奖杯的真实性、关联性也不予认可。对两原告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2中(2015)沪东证经字第7353号、7500号两份公证书的质证意见为,第一、因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住所与两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件发生地无地域上的联系,无权接受两原告的公证委托;第二、两份公证书中仅有公证员王某某签名,公证人员亢某某未在公证书中签名,公证书中也未显示公证员资质证明的文件,且公证费发票上记载公证员的人数与公证书中记载的也不一致,公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3中新闻报道的质证意见为,第一、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当时未能检测出“激素鸡”,并不能证明没有此类事情发生,且也有新闻报道显示肯德基产品中所使用的白羽鸡存在激素喂养的违禁情况,肯德基商家也就“激素速成鸡”向公众进行致歉;第二、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公众号于2014年2月才完成认证,对2014年之前的报道并不知晓,其转发文章的目的是善意提醒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并非故意诋毁;由于肯德基产品确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所转发的涉案文章也并非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对新闻报道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4中公证费付款通知书及发票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中的内容仅部分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有关,且收费标准与公证机关的定价也不相符,公证收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5中受托单位的资质提出质疑,认为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民意调查,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6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所有的实际支出既不属于调查取证的费用,也非参加本案诉讼而予以支付,关联性不予认可。

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则认为,两原告委托律师诉讼的并非被告一家,律师费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零点科技公司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法人主体情况,以及对两原告于2011年发布的“激素鸡”事件的声明并不知晓;

2、通过百度、搜狗、好搜等搜索引擎搜索涉案文章的结果,以证明在被告推送之前,涉案文章已经频繁出现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站、论坛、贴吧、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广泛传播,被告只是转发文章,未进行任何变动和更改,不存在主观故意和过错,损害结果也非常轻微;

3、众多微信公众号广泛传播涉案文章,以证明在被告推送之前,涉案文章已经通过其他众多微信公众号广泛传播,被告只是转发文章,未进行任何变动和更改,因此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和过错,损害结果也非常轻微;

4、各大网站、贴吧、博客等就涉案文章广泛传播,以证明在被告推送之前,涉案文章已被网站、贴吧、博客等媒介广泛转发并传播,被告只是转发文章,未进行任何变动和更改,因此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和过错,损害结果也非常轻微;

5、各大网站曝光肯德基现鸡翅出现白色活虫的新闻报道,以证明肯德基品牌及产品存在的严重食品安全,致使消费者对两原告失去信心,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6、各大主流媒体频频曝光肯德基“激素鸡”事件、“福喜事件”、“吃出活虫”等问题的新闻报道,以证明肯德基品牌及产品存在一系列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一、肯德基供应商养殖户为使肉鸡快速生长,违规喂食激素类,致使药物激素在鸡肉内残留;二、“速成鸡”绝非个别现象,记者经过对山东、青岛、潍坊、临沂、枣庄等多地长达一年的调查得出普遍存在喂养白羽鸡药物激素等问题,个别现象只是不负责任的推诿之词;三、肯德基连续被爆出“激素鸡”、“福喜事件”、吃出活虫、鸡毛、羽毛硬梗、使用过期劣质肉等一系列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致使两原告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7、肯德基商家就食品安全问题接连致歉的《公开信》及《声明》,以证明肯德基品牌虽因一系列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表声明致歉,但仍屡屡犯错,致使两原告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8、肯德基商家在华“问题”盘点的新闻报道,以证明肯德基品牌及产品深陷食品危机,消费者的信任度不断降低;

9、洋快餐严重危害的新闻报道,以证明洋快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容易导致上瘾、肥胖、慢性病、诱发心血管病、儿童肥胖、性早熟,专家多次呼吁,让孩子远离洋快餐;

10、肯德基商家因食品安全问题,深陷信任危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新闻报道,以证明两原告受“激素鸡”、“福喜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商业声誉和社会评价遭受巨大影响,直接导致销售收入下滑,与被告转发涉案文章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经庭审质证,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认为,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公众平台中发布涉案文章,理应对文章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转发文章的行为已对两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且所注册微信公众号也会因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证据2中检索结果不予认可,认为有重复的可能,且他人转发文章的行为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转发行为之间无任何关联,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并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构成减轻或免责;

证据3、4中微信、网站、贴吧、博客文章均对两原告的名誉权成构成侵权,被告零点科技公司不应非文章的撰写者而免责,相反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其注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案文章,未尽注意义务,虚构事实,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此外,是否修改、转载文章也非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

证据5、6中除“福喜事件”的新闻报道,其余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关联性则认为与本案无关;

证据7、8、9中与“福喜事件”有关的新闻报道、致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余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涉案文章并非针对“福喜事件”,而肯德基品牌也非“洋快餐”的同义词,肯德基商家在中国研发了很多中式的餐点,且新闻报道与本案并无关联;

证据10中的新闻报道认为属于新闻事件,与本案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无直接关联,新闻报道中的内容并不能够直接认定完全属实;另本案主张的损失中包含预期经营利润、实际损失、合理支出等等,且赔偿金额1,000,000元仅为其中的一小部分。

本院查明

结合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2月12日,微信公众平台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lingdianys)、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hahashipin)中推送了标题为《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的文章。

文章内容为,“以下的整篇文章是一个美国朋友发过来的。我看完之后.全身打冷抖…天啊..怎么会这样的事情啊…好晕..无语..大家都一齐看看吧…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到KFC或者M…我的一个朋友的父亲是中**行某市的一个高层领导,他和美国的肯德基之间有些合作的关系,一次高层领导之间的互访使我朋友的父亲有幸参观了肯德基的鸡厂,那是个对外严重保密的地方,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入内的。那天我和朋友也正在上自习,朋友突然接到他父亲的电话,是从美国打来的越洋电话,‘以后绝对不允许再吃肯德基了’。他父亲说完就挂了。一星期之后,他父亲从美国回来后专门来了一趟我们学校,我和他们父子在一起聊天,也有幸听到了肯德基厂的内幕!每个鸡身上全****着管*,一只鸡从孵化出来到成品鸡的时间是两个星期。管*给他们输的是激素啊!每个鸡身上根本没有毛,就象我们见到的已经开膛破肚拔完毛之后的鸡一个样!朋友们,你们知道我们在肯德基里面吃的是鸡的腿和翅是最多的,几乎全是腿和翅,你们想想,哪里来那么多的腿和翅,其它的部位多哪里去了呢?差不多每只鸡身上有4-5个翅膀,3-4个腿。我真的都已经出离愤怒了。看着城市里那一块块肯德基的牌子,我……无语了……朋友可以到肯德基里面去观察一下,在里面吃的都是什么人,你一定不会看到外国人的,全是中国人啊。尤其多的是中国的小孩子,这些年一直受到激素困扰正常发育的中国未成年人。外国人自己发明的东西自己却不喜欢吃,聪明的中国人啊,大家都想一想什么呢?据说,不管肯德基还是麦当劳或者其他西方快餐连锁企业,为了在中国市场开创‘大好’局面,都有专门研究特别适合中国人口味,让中国人喜欢的口味配方,以此作为企业开发重点。另外就是研究开发一只鸡身上能长出多条鸡腿和多只翅膀的激素催生技术。现在已经能催生到6条鸡腿6只翅膀了,但是由于是针对中国消费者—世界上最盲目无知的消费者,所以只是粗放式激素配方喂养,所以往往有一只鸡身上长有3条腿3只翅膀,或者4只,5只,6只等等不一而足。过去把鸡翅膀和鸡腿切割下来运输到中国市场,其他身体部位还原成饲料。现在又有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把这种鸡身体的绝大部分加工成鸡肉柳,也一并运输到中国市场倾销,因此而产生极大的经济利润。外国人在获取极大利润的同时,我们国人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却受到极大的伤害!为什么现在的小孩子都比较肥胖呢,就是吃了这些含有大量激素的洋垃圾食品啊!不管是爱国的中国人,还是爱国意识淡漠的中国人,总肯定是会为自己的孩子的身体健康要考虑的吧!拒绝洋快餐”。文章中还配图三张,图片中的鸡或多翅,或多腿,且无毛。

又查明,2015年5月14日,原告百胜咨询公司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微信公众平台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lingdianys)、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hahashipin)中推送的涉案文章进行公证。同日,原告百胜咨询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0,000元。2015年5月1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分别出具(2015)沪东证经字第7353号、7500号公证书两份。两份公证书中包含了微信公众平台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lingdianys)、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hahashipin)中推送涉案文章的截图,且显示阅读数量分别为100000+、100000+;点赞数量分别为1281次、989次。

2015年5月20日,原告百胜投资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肯德基“怪鸡”传闻调查项目》合同一份。2015年6月11日,案外人上海天**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中显示:1、有81%的调查目标受众认知“肯德基怪鸡”的传闻;2、在认知“肯德基怪鸡”传闻者中,有高达50%的受访者表示相信或者对传闻的真实性半信半疑;3、同时在认知“肯德基怪鸡”传闻者中,表示会影响他们减少去肯德基频率者的比例占到38%;4、通过“肯德基怪鸡”传闻可信度与影响程度交叉分析,可以发现,越相信传闻的调查目标受众,其表示减少光顾肯德基频率者的比例越高;但即使在回答“不确定”的受访者中,也有56%的受访者表示要减少光顾肯德基的频率。2015年7月间,全国肯德基的门店订购了内容为《肯德基探秘之旅》的餐盘垫纸,合计1,927,066元。主要内容为,现在不用去浏览“曝光”贴,可以有机会亲临养鸡场,肯德基餐厅等实地探秘,食品安全到底有没有保障,你说了算,等等;同时列明了预约报名活动的网站地址。

还查明,肯德**股公司系KFC、肯德基、肯德基上校像的商标注册人。后肯德**股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准许原告百胜咨询公司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并进行了备案登记。此外,原告百**公司则负责在中国设立、经营肯德基餐厅。2014年1月1日,肯德**股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公司对任何侵犯肯德基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一切维权活动。

原告**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市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公司就微信中涉嫌侵犯名誉权内容的事宜,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2015年11月6日,原告**公司支付了律师费259,890.80元,案外人北京市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59,890.80元。另,原告**公司、百**公司为辟谣出席各种活动及研讨会,支出差旅费合计19,215元。

庭审中,各方一致确认,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已将涉案文章从微信公众平台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lingdianys)、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hahashipin)中予以删除。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授权书、新闻报道、(2015)沪东证经字第7353号、7500号公证书、公证费付款通知书、发票、《肯德基“怪鸡”传闻调查报告》、委托合同、餐盘垫纸、采购订单、《委托代理协议》、账单、发票、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争议焦点之一,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当事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联系到审判实践中构成商业诽谤的虚伪事实,既存在全部捏造的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也存在部分捏造或者虽然属于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其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客观,而是歪曲了真实情况足以引起他人误解的情形,但是无论是虚假事实,还是其他引人误解的事实,只要该事实足以引起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都属于侵权行为。涉案文章采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相结合的叙事描写,结合设问、反复、对比的修辞手段并配上图片,通过“他人对肯德基厂真实的探访,客观地披露肯德基厂的内幕”,以及作者自身的“思考”、“评价”,最后加上夸张的标题—《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指出肯德基商家所供应的鸡肉食品不仅为激素鸡,而且为没有毛和多个翅膀、多个腿的怪鸡。结合现实情况,肯德基产品所使用的鸡肉,并非全激素喂养,没毛,多翅膀、多腿的怪鸡。涉案文章已经完全偏离客观事实,且夸大及捏造虚假事实,并配上各种怪鸡的图片,直接使公众产生了肯德基的鸡肉产品选择的鸡都是怪鸡的错误联想及认识,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胜投资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另外纵观全文,由于文章中陈述的基本事实属于虚构,措辞严重失实,主观感情色彩也呈现极不公正的偏向。文中的批评性内容更充斥了“倾销”、“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大量激素的洋垃圾食品”、“爱国意识淡漠”等贬义、侮辱性的词语,也让社会公众对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胜投资公司在商业经营中的商业道德产生合理的怀疑,已完全跨越评论性文章的合理界限。总之,系争文章的内容因严重的失实的报道,通过感情色彩大肆渲染替代了对某种现象的评价,已经不属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正常评论及批评,应认定为侵害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胜投资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争议焦点之二,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转发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提出其转发涉案文章纯属提醒及娱乐公众的目的且未对文章进行修改、编辑,而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肯德基是怪鸡的传言的真假也无法辨析,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事后也及时进行了删除,故不应认定侵权的辩称。本院认为,第一,被告零点科技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修理等的经营性企业,其对微信传递的及时性、信息增长迅速、高度的交互性和灵活性应该是明知的;同时,其在认证微信公众号时,认证详情中也对用户发表文章可能产生的纠纷做了必要的提醒,但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并未对涉案文章进行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另,该文章也非权威机构发布而仅为网络传文,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对文章中明显存在诽谤、侮辱性的言辞视而不见,并多次转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第二,2015年2月12日,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同时在哈哈搞笑视频、零点养生的微信公众平台中,将涉案文章在发送消息中置顶,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兴趣,对发布的文章进行阅读,以便在阅读后对注册公众号进行订阅、添加、关注,从而达到扩大微信公众号及公司知名度的目的;此外,所转发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系转发,或文章的具体来源,而是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故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选择,发布,传播涉案文章时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够被社会公众广泛传阅、认同的故意,且在短短的三个月内达到了阅读文章数量合计200000+,点赞数量合计2271次浏览量的严重后果。第三、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虽非“肯德基怪鸡”传言的始作俑者,也非第一个转发此类文章的网络及微信用户,但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时,理应通过微信传播媒介发表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现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所转发的文章通过以讹传讹、移花接木、夸大其词,虚构事实的方式对肯德基品牌进行恶意评论的行为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胜投资公司的声誉,故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转发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了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胜投资公司的名誉权。

争议焦点之三,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胜投资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两原告委托案外人制某的调查报告已经显示了涉案文章中的怪鸡传闻已被社会公众广为传播和知晓,并且让社会公众产生了肯德基商家使用的鸡肉是怪鸡的误导,严重地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声誉。两原告所举证餐盘垫纸中宣传的养鸡场参观、店内参观等活动,就是针对涉案文章中的“曝光内幕”进行辟谣而开展的。另,两原告对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公证的行为也属于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鉴于两原告受美国**控股公司的委托管理全国范围的4600余家肯德基门店,而被告零点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进行诽谤、侮辱的范围较广,故本院参考两原告提供的销售对比数据,根据两原告对损失的举证,两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采纳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公证费、律师费收费标准,并结合涉案文章通过微信公众号所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和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起诉后将涉案文章进行删除的实际行为,酌情确定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百**公司、百胜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0元。

综上,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企业法人名誉权包括了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等诸多关乎企业法人发展命脉的重要人格因素。关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提出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公证;公章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本院认为,因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公司已出具美国**控股公司书面盖章的委托书,结合美国**控股公司也确曾来华办理商标注册,及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公司长期经营全国范围内的肯德基品牌及门店加盟的一系列商业行为的事实,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辩称系其主观臆测,并无证据予以佐证,两原告亦当庭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零点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转发涉案文章时,应当负有审查文章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例如文章的主要对象、事件、经过及结果是否属实,并非虚构或谣传。然涉案文章并无具体的作者和来源,属于网络传文,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并不确定文章所写事实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对涉案文章中多处存在凭空捏造的事实,以及诋毁、诽谤肯德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的言辞,采取置之不理态度,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在转发时也未做出声明或在格式中显示系转发文章,相反采取客观事实进行传播的方式,不仅超出转发的范围,性质上应属于自己向公众发布的某种信息,吸引社会公众广泛进行阅读转发,以达到扩大公司知名度的经济目的。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百胜咨询公司、百**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和严重的人格损害,进而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另,社会公众有权对企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但必须基于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与评论所指向的事实是相符合的,不存在虚构及歪曲的事实,没有侮辱、贬损的内容与强烈感情色彩的倾向意见,但涉案文章的评论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围,且并非善意。因此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提出其不存在过错,以及出于对食品安全关注及娱乐公众目的而对文章进行转发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最后,关于被告零点科技公司提出肯德基品牌及产品因以往的食品事件,商品声誉及社会评价已经下降的辩称。本院认为,肯德基品牌及产品以往所发生的事件,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而涉案文章中“昨日发生”、“怪鸡”等描写词语具有极强的时效性、针对性,也非针对肯德基品牌及产品的质量综合评论,涉案文章散播的“怪鸡传闻”属于虚构事实,且存在侮辱性的词语,对肯德基的品牌及产品构成严重侵权,本院对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百**公司、百**公司在名誉权受到被告零点科技公司侵害时,有权要求被告零点科技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考虑到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转发文章的阅读量高达200000,故本院对原告百**公司、百**公司要求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为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为lingdianys)及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为hahashipin)的微信公众平台、腾讯网(www.QQ.com.cn)的新闻版块、新浪网(www.sina.com.cn)的新闻版块、搜狐网(www.sohu.com.cn)的新闻版块首页显著位置诉请均予以支持。同时,因原告百**公司、百**公司不仅对被告零点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展开了调查、取证,聘请律师进行诉讼,而且为挽回商业声誉而额外定制餐盘垫纸,并对产品进行大量宣传、辟谣,支付了大量费用。因本案为侵犯企业名誉权,企业商品声誉,及产品信誉方面的侵权行为,财产损失的具体量化存在一定难度,在无法确定原告百**公司、百**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零点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原**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零点养生(微信公众号为lingdianys)及哈哈搞笑视频(微信公众号为hahashipin)的微信公众平台、腾讯网(www.QQ.com.cn)的新闻版块、新浪网(www.sina.com.cn)的新闻版块、搜狐网(www.sohu.com.cn)的新闻版块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原告百胜咨询(上**限公司、百胜(**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二、被告太原**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胜咨询(上**限公司、百胜(**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原告百*咨询(上**限公司、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百*咨询(上**限公司、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30元,被告太原**限公司负担2,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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