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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航空**蓝天工程部(以下简称蓝天工程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白**申请再审称: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蓝天工程部主体不适格,无权就诉争工程主张权益。判决以合作关系为由认定我应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对责任主体的认定错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诉争工程系我个人承建,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法院对我证据不采信是错误的。我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也是错误的,属于枉法裁判。法院对王**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未查明审清。刘**未取得蓝天工程部授权,系恶意诉讼。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白**称蓝天工程部诉讼虚假,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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