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北京中**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北京中**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元,违约金3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且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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