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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大**限公司与赵*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恒泰大通**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泰大**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大有时代**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80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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