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恒泰大通**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恒泰大通**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泰大**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大有时代**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80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恒泰大**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