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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限公司因与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北京文**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北京**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和王**、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述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即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已经实现,或者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所负的借款债务已偿还完毕,即债权已经不存在,而一、二审法院认定此项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误,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中国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尊重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尊重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北京**限公司提出的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已经实现,或者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所负的借款债务已偿还完毕,即债权已经不存在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再审申请人北京**限公司陈述的已打到法院指定帐户内的款项与本案争议的上述借款债权或者借款债务的款项并非具有对应性和关联性,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虽认可北京**限公司有关已打到法院指定帐户内款项的陈述,但明确表示上述款项同时存在若干争议,上述款项仍在法院指定帐户内,其享有的借款债权至今亦未实现,结合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发表的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可以认定北京**限公司主张的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津市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文**限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已经实现,债权已经不存在的申请再审理由难以成立,对其提出的申请再审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北京**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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