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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盱眙**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市**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盱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北**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同时在法院的调解情形下,愿意与对方再审申请人协商化解争议,若协商不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庭询问及电话询问中,本院曾尝试调解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但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最终未果。

本院通过采取审查再审申请书、与当事人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自盱眙**有限公司因超限被处罚缴纳罚款、办理完毕《北京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至盱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签订以盱眙**有限公司先缴纳“看护费”[路赔(补)偿费]5000元、余款另行协商等为内容的本案诉争《协议书》后涉案车辆方才驶离社会停车场,随即盱眙**有限公司再行起诉的整个过程来看,盱眙**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北京市**团有限公司安昌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看护费,需要再审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盱眙**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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