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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