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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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