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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责任公司与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东**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原告)与被告朱**(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村215号的房屋因绿隔建设于2006年被拆迁腾退,如按照当时的乡绿隔政策,被腾退人可以享有人均4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购买东坝乡提供的安置房,但当时因被腾退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资有限公司开发土地的范围内,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被告选择适用了北京市政府87号令所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货币补偿。此后东坝乡开始实施土地储备,根据土储政策,被腾退户可以用补偿款按照人均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购买东坝乡提供的定向安置房,因该政策优于乡绿隔政策,由此引发了原被腾退人先后11次大规模上访,要求补偿两政策产生的10平方米房屋差价问题,多次出现围堵东五环路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土储工作的推进和地区的安全稳定,为此,朝阳区政府召开了2009年底33次区长办公会,行文通过了东坝乡政府关于土地储备腾退政策有关情况的汇报,根据该会议精神,东坝乡政府于2009年12月以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即原告的名义与乡域内原绿隔过程中的所有被腾退户签订了《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基于上述背景,在未作任何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本案《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因当时并无实际存在的安置房,且该安置房的补偿方式等未明确、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即认购协议相关主体如何、何时、依据什么补偿标准选择定向安置房、签订购房协议的权利义务等均没有明确,故该认购协议仅具有意向书的性质,且因其主要是为了缓解当时的不稳定因素所产生的,并未约定具体权利义务,而又没有实施细则可操作,因此在当时签订时不具备主体审查的条件。直至2014年6月安置房实际竣工验收后,东坝乡政府才开展了进一步的清理工作。为此,东坝乡于同年8月15日通过了《东坝乡关于解决绿隔被腾退人住房困难落实〈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的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了认购协议的适用主体只能是根据北京市两个绿隔政策而进行腾退,且已与东坝乡政府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的被安置人,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因城市拆迁或征地拆迁的项目不在此次定向安置范围内,且进一步排除了不适用该认购协议的几种情形。因此,被告并非认购协议的适格主体,如果继续履行原认购意向,将严重损害适格主体的合法权益,显示公平,更可能造成新的大范围的不稳定因素,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我公司与被告2009年12月12日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缺乏被拆迁安置房屋的基本状况、房屋价款、房款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原告要求撤销《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的诉讼请求,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为补偿安置发生的争议。由于原告与被告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就上述争议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东**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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