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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七棵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2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贾**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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