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白**要求宣告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白**称,白*系其父亲,因患有老年痴呆,目前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现由白**照料。白*之妻王**与白*因房产问题产生诉讼,故请求法院宣告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白**作为其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查,白*,男,192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为北京市通州区赵登禹大街X号楼X室,与申请人白成贵系父子关系。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白*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经鉴定,白*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白**作为其子要求宣告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白成贵为白*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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