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袁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穆*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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