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7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业服务中心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高**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