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北京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北京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世纪卓越公司及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赵**起诉称:2013年11月13日,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以999元购买了松下TH-L24X50C24英寸全高清LED液晶电视一台,网站标称电视的物理分辨率为1920*1080。在使用过程中,赵**感觉电视的图像模糊并非高清电视,测试后发现屏幕分辨率测仅为1366*768。在亚马逊网站上宣传此款电视为“全高清”电视,所谓全高清应理解为通过任何方式播放的视频均应该是高清图像,但是通过USB接口和PC端播放时的画面并非全高清画面,电视说明书中也认可通过PC端播放时的画面并非高清。亚马逊网站作出了与电视说明书不一样的宣传,夸大了产品的质量存在欺诈行为。世纪卓**司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赵**诉至法院,要求将松下TH-L24X50C24英寸电视退还给世纪卓**司、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世纪卓**司、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退还货款999元;要求世纪卓**司、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赔偿2997元;要求世纪卓**司、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世纪卓越公司答辩称: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电视的分辨率不能达到宣传的标准,赵**也未能证明电视存在瑕疵,故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世纪卓越公司采购的产品均为正规合法渠道,亚马逊网站的宣传与厂家的宣传是一致的,网站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世纪卓越公司天津分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与世纪卓越公司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亚马逊网站上销售一款松下TH-L24X50C24英寸电视,网站标注产品为全高清LED液晶电视(内置底座、全高清超薄),市场价2599元,销售价999元,松下TH-L24X50C

24英寸全高清LED液晶电视(内置底座,全高清超薄),采用了LED液晶屏幕,动态画面更清晰,色彩更自然。体积更轻巧、更薄、更节能。松下TH-L24X50C还具有大容量USB媒体播放功能,可用大画面的高品位画质全家共享更多精彩内容,物理分辨率可以达到1920*1080。高清晰度(1920*1080),物理分辨率达到1920*1080。

2013年11月13日,赵**在亚马逊网站下单购买了一台涉案电视机,货物送至朝阳区后赵**签收了货物并支付了货款。随电视机附有一张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载明客户名称为个人,项目为松下TH-L24X50C24英寸全高清LED液晶电视,金额999元。

诉讼中,法官询问赵**对电视机有何异议,在起诉时称电视无论是通过电脑连接或者作为电视机使用分辨率均无法达到1920*1080,后又称通过USB播放无法达到1920*1080,在最后一次开庭时称通过电脑和USB播放视频无法达到1920*1080,与网页宣传的全高清不符。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电视通过PC端播放视频无法达到1920*1080,赵**称通过USB播放视频也不能达到1920*1080,世纪卓越公司认为其未承诺通过USB播放视频可以达到1920*1080。赵**对USB播放视频是否可以达到1920*1080提出了鉴定申请,后称鉴定费过高且鉴定并非其责任又撤回了鉴定申请,经本院释明世纪卓越公司对此不申请鉴定。

另查,涉案货物为亚马**限公司与常熟市交**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松**司在自己网站上对此款电视机的介绍为:松下TH-L24X50C,高清画质轻松享受,LED液晶屏,高清晰度1920*1080,大容量USB播放功能;LED液晶屏幕,动态画面更清晰,色彩更自然;大容量USB媒体播放功能,多媒体播放轻松连接方便快捷,可用大画面的高品位画质全家共享更多精彩内容;高清晰度(1920*1080),物理分辨率达到1920*1080。电视说明书记载显示面板像素数量2073600(1920W*1080H);输入信号为电脑时最高为1366*768。

上述事实,有赵**提交的发票、亚马逊网站网页打印件,世纪卓越公司提交的订单、采购合同、松下官网的网页打印件、说明书、发货单和签收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向亚马逊网购买电视机,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收取了电视机款并向赵**开具了发票,故在赵**与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赵**可以一并起诉其总公司世纪卓越公司,故赵**同时起诉世纪卓越公司及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并无不妥。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赵**认为亚马逊网站表示涉案电视机为“全高清”电视机,但是通过电脑端播放和通过USB端播放视频时无法显示高清效果,故网站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术语》(SJ/T11324-2006)的规定,高清晰度电视是指图像清晰度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近似为模拟电视系统图像清晰度的2倍,图像格式为1920*1080,图像宽高比为16:9,并能传送数字声音的电视系统。该标准中并无“全高清”电视的定义,可见“全高清”并非行业标准术语。现在市场上销售的电视,一般具备播放多信号源的功能,可以播放有线电视信号,可以连接电脑播放电脑信号,可以通过USB端口播放存储设备中的视频,可以通过视频线或者HDMI线与DVD等播放设备连接,或者通过网络播放网络中的视频。所谓“全高清”电视,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只要是高清片源通过所有播放途径均能够播放出高清效果。产品说明书明确记载通过电脑端播放时像素可以显示为几档,其中最高一档为1366*768,无法达到1920*1080。可见,涉案产品通过电脑端播放视频或者作为显示器时无法达到1920*1080,即不能达到高清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该规定中,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的“瑕疵”,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性,而是指商品或者服务表面不符合质量要求,对于消费者发现的“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指经营者应该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否则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法官无法通过肉眼或者经验判断涉案电视通过USB端播放视频时是否可以达到高清效果,必须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就此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赵**在购买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鉴定的举证责任在世纪卓**司一方,经本院释明,世纪卓**司对此不申请鉴定,故世纪卓**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视为该电视通过USB端播放视频时不能达到高清。电视的说明书及生产商松下公司的网页宣传,均无该电视为全高清电视的表述。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虚构全高清的事实,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赵**退货退款,并要求世纪卓越公司、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购买的松下牌TH-L24X50C24英寸电视退还给被告北京世**有限公司、北京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同时被告北京世**有限公司、北京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原告赵**返还货款九百九十九元;

二、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赔偿损失二千九百九十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被告北京世**有限公司、北京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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