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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1与王x2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x1要求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x2,男,汉族,1926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与王x2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王**认为被申请人王x2年事已高,已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经鉴定,王x2被诊断为x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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