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x1要求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x2,男,汉族,1926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与王x2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王**认为被申请人王x2年事已高,已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经鉴定,王x2被诊断为x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