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新泰市青**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管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明确,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并未查实,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