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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新泰市青**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新泰市青**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管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明确,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并未查实,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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