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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被告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审批的以公告形式作出《关于雅化集团雅安生产点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一,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而被告却在2014年方作出安置方案,程序违法;理由二,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明显过低。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安置原告居住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原告所在村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被告审批公告的行为是征地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征地行为系对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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