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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礼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诉北京**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案件事实须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基础,一审法院在未全面审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4)西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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