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8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保全费1270元,由郭**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郭**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