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负担10元(已交纳),由韩**负担1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