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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8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保全费1770元,由郭**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郭**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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