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滕**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滕**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能够证明王**2000年1月8日患病住院,不可能签订房契证明;二、法院认定房契证明具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错误的;三、法院没有认真审查本案中证人证言,仅凭猜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对新证据不予认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陈述前后矛盾,不可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申请人滕**提交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原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以及王**自2000年起即居住使用230号院的事实,确认《房契证明》系王**与王**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并无不当。综上,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