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名下的位于XXX房屋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名下的位于XXX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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