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八十九元,由仁**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四十四元,由任**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