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亢亚民诉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亢**诉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