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亢**诉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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