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担任审判长,法官曾*、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李**在一审中起诉称:李**于2007年8月24日与徐**及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徐**及夏*将其持有北京华标**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华**心)的股权转让给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07年10月12日在李**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将原华**心改制为北京中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由李**担任中**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李**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合同义务,徐**却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具体表现为:1、徐**私藏1套原华**心的公章、财务印鉴章,保留原华**心在中国农业银**代城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现代城分理处)的账户,还通知有关业务单位将应汇入中**司的业务款汇入该账户,并予以支取;2、徐**只向李**移交了在原华**心注册的30名安全评价人员的13份劳动合同复印件,李**无法确定30名安全评价人员是否都与原华**心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及其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3、徐**虽然为李**取得了名称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但始终没有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的批准文件;4、隐瞒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责令限期整改的事实,未处理股权转让前遗留问题,导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中**司收回了原来盖有2006年年度考核合格标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换发了没有盖有2006年年度考核合格标记的资质证书。故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徐**全面履行与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具体为:(1)徐**将其私自保留的原华**心的账户和印鉴移交给李**;(2)徐**召集在原华**心注册的安全评价人员携身份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各类证书的原件,与李**办理交接;(3)徐**负责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评价资质由原华**心向中**司变更的批准文件;(4)徐**向李**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原华**心2006年度考核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5)徐**负责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甲级安全评价机构2006年度、2007年度资质考核的合格结果,并在中**司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加盖2006年度、2007年度年检合格标记,请求判令徐**支付违约金240万元,并请求判令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徐**在一审中答辩称:原华**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变更登记手续,早已在李**起诉之前即已完成。在徐**与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徐**向李**办理相关交接之后,由徐**负责原华**心股权转让之前的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股权转让/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之前,原华**心的债权由徐**负责回收,债务由徐**负责偿还;股权转让/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之前,原华**心发生的所有业务,其产生的一切业务纠纷和法律后果,均由徐**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股权转让/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之前签订的安全评价业务,由徐**继续完成,其收益归徐**所有,故徐**现在所保留的原华**心的公章、财务印鉴章、农业银行账号,并非擅自保留,而是完成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必须使用的工具。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注册安全评价人员的交接及其资格由原华**心向中**司变更登记问题,事实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的档案资料徐**已经在2007年10月13日向李**办理完移交。在2007年12月3日办理完资质变更证书,上面盖有2006年度年检合格章,证明2006年整改合格。徐**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华标中心于2004年4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徐**出资298万元,持有99.3%的股权,夏*出资2万元,持有0.7%的股权。

2007年8月24日,徐**作为甲方,夏*作为乙方,李**作为丙方,签订了《北京华标**咨询中心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记载,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华**心在内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经过平等协商,徐**、夏*同意将持有的华**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及李**所指定的人员,并由李**对华**心进行改制,改制为中**司,其中,徐**将其持有的华**心的99.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及李**所指定的人,夏*将其持有的华**心的0.7%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股权转让价格为800万元,李**向徐**支付195万元,向夏*支付5万元,其余的600万元,为李**向徐**的借款,李**在2007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万元,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

在股权转让协议“三、操作程序”中,三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步骤,在第八步中约定,在徐**支取股权转让款后5日内,徐**会同李**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中介机构管理处汇报华标中心重组整合和中智**规划等相关情况,会同李**办理税务、质监、安监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徐**、夏*向李**办理资产交接、财务交接、银行账户交接、税务事项交接、印鉴交接,向李**移交对华标中心的经营管理权,之后,徐**负责华标中心转让前的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在股权转让协议“四、债权债务、业务纠纷、业务责任的处理”中,三方约定,华**心股权、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李**之前,华**心审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归徐**所有,华**心的债务由徐**负责偿还,债权由徐**负责回收。华**心股权、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李**之前,华**心审计报告以外的一切债务,均由徐**承担并负责处理。华**心股权、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李**之前,华**心发生的所有业务,其产生的一切业务纠纷和法律后果,均由徐**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华**心股权、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李**之前,华**心发生的所有业务,其产生的责任,导致华**心、中**司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徐**应在华**心、中**司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或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后15日内,负责全额退还李**已向徐**、夏*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在股权转让协议“五、过渡期事项”中,三方当事人约定,2007年8月31日前,华标中心已经承接并签订合同、但尚未完成的安全评价业务,或已经开展了相关前期工作、在2007年9月30日前签订合同的(以2007年8月31日前甲方提交的项目清单为准)安全评价业务,由徐**继续完成,其收益(扣除税金及华标中心、中**司支付的费用)归徐**所有,李**应当及时向徐**支付与此相关的款项。

在股权转让协议“六、违约责任”中,三方当事人约定了徐**和李**的违约责任。在“甲方的违约责任”中,三方当事人约定,徐**收到李**的存款凭单后,未能按时办理、或未能按时配合办理华标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或徐**在收到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后未能按时办理税务、质监、安监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未能按时办理资产交接,或未能按时向李**移交对华标中心的经营管理权,或未能履行华标中心股权转让前的遗留问题处置的职责,徐**、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30%。

2007年9月30日,北京市**朝阳分局核准,华标中心改制并更名为中**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股东变更为李**、刘**(系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李**指定的人”)。

2007年10月12日,李**向徐**支付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徐**当庭表示,其中5万元是付给夏*的,由其代夏*收取。同日,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根据2007年8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的华标中心股权转让款800万元整。另,李**向徐**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徐**600万元整,2007年12月31日前归还150万元,2008年3月31日前归还150万元,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

2007年10月12日,徐**与李**联名签署北京华标**咨询中心改制公告,内容为,徐**已与李**办理了交接手续,将华**心正式移交给李**;从2007年10月12日起,启用中**司印章、资质证书,原华**心的所有印章、资质证书一律停止使用;2007年10月12日前,以华**心名义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并经李**、徐**共同确认的合同,由中**司继续履行;2007年10月12日起,以华**心名义签署的任何合同、从事的任何行为或出具的任何手续均属非法,中**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依法追究行为人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07年10月13日,徐**向李**移交了安全评价人员档案资料,包括安全评价人员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工程师资质证书以及技术职称等。李**认为只是部分移交,还有部分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工程师资质证书、简历没有移交。根据交接表可知,缺失部分安全评价人员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工程师资质证书。

同日,徐**还向李**移交以下物品:华**心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华**心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徐**人名章各1枚;2006年53份项目合同、2007年至当日80份项目合同、授权书49份、7份办公室人员档案;全国业务网点联系手册1本、技术合作协议62份;华**心网站。2007年10月14日,徐**向李**移交银行存款和现金。2007年11月19日,徐**办理李**财务交接,并签订账务交接科目损益表、账务交接科目余额明细表。

2007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向中**司换发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资质等级为甲级。在当时颁发的资质证书副本中盖有2006年年检合格的印章,而李**在庭审中提交了没有2006年年检合格印章的资质证书副本。李**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08年4月以原华**心2006年整改不合格为由重新换发了资质证书副本,徐**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徐**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换证行为与自己无关。李**还主张徐**没有协助办理原华**心安全评价人员由原华**心向中**司的变更手续,导致中**司无法召集安全评价人员到场参加2007年度考核。徐**认为自己已经移交了安全评价人员的档案,中**司未能参加2007年度考核与徐**无关。另,徐**提交2份网页信息,用以证明中**司的安全评价资质状态是正常而非被撤销。李**认可网页信息的真实性,但主张事实上资质证书副本上已没有2006年年检合格印章,网络信息存在滞后。

另查一:徐**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自己仍保留原华标中心公章、财务专用章、徐**人名章各1枚,并保留原华标中心在农行现代城分理处的账户进行业务往来。但其称是为了能够处理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并处理股权转让前的业务纠纷。

另查二:2007年6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发布《关于安全评价机构2006年度考核整改落实情况的通告》(规划函[2007]14号),指出:鉴于华**心被警告后,虽已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在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过程中,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在专职评价人员中有兼职行为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责成该评价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本通告发出60日内,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安全评价业务。如整改时限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李**认为,原华**心没有通过2006年资格考核被限期整改,且其甲级资格将被撤销。徐**认为,文件上称如果整改不合格将撤销甲级资格,但2007年12月3日发给中**司的资质证书是2006年考核合格。

另查三:2007年12月4日,北京市**管理局收到《北京华标**咨询中心关于恳请免于2007年度安全评价考核的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自2007年1月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现华标中心在档案管理、安全评价过程等方面存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华标中心将整改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重心,整改方案已经获得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认可,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已经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鉴于华标中心一直在等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整改效果进行确认,所以华标中心一直未能正常开展安全评价业务。为此,特恳请北京市**管理局对华标中心2007年度的考核工作免于进行。该报告落款处盖有华标中心公章及中**司公章。李**向本院解释称,该报告是以华标中心名义作出,不是李**许可签发的,而是工作人员私自所为;根据报告的内容可知,华标中心的资质考核存在严重问题,不是因为中**司提出申请导致2007年度资质考核不合格;在华标中心2006年度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未获考核通过的情况下,不论是李**还是徐**出于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都是正当的、善意的。徐**认为,该报告是中**司出具的,可以证明不是由于徐**的原因导致中**司未能参加2007年度考核。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与徐**、夏*于2007年8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华标中心在内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3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可知,李**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华标中心进行限期整改是知晓的。故李**关于徐**对其隐瞒整改事项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现李**依据协议约定,已取得中**司的股权,负责中**司的经营;中**司已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2月3日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副本上盖有2006年年检合格的印章。虽然李**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将资质证书换发为没有2006年年检合格印章的版本,但李**没有举证证明是因为徐**的原因导致,故李**以此主张徐**没有按时为其办理安监变更登记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进而,李**要求徐**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华标中心向中**司变更的批准文件、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华标中心2006年度考核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以及负责在中**司资质证书副本加盖2006年度、2007年度年检合格标记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夏*应当向李**办理银行帐户交接、印鉴交接等事项。徐**在交接正常手续之外,没有得到李**的同意,私下保留1套华**心印鉴、1个华**心帐户的行为显属违约。故李**要求徐**移交徐**私自控制的华**心帐户及印鉴,于法有据,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根据安全评价人员资料交接表可知,徐**移交了大部分资料,尚缺少安全评价人员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工程师资质证书。李**可以按约要求徐**补齐协议约定的资料,但李**要求徐**负责召集在原华**心注册的安全评价人员与李**办理交接,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故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收到李**的存款凭单后,未能按时办理、或未能按时配合办理华标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或徐**在收到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后未能按时办理税务、质监、安监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未能按时办理资产交接,或未能按时向李*移交对华标中心的经营管理权,或未能履行华标中心股权转让前的遗留问题处置的职责,徐**、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但在本案中,该院查明徐**私下保留1套华标中心印鉴、1个华标中心帐户的违约行为,并不在承担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之内。因此,李**在本案中要求徐**支付24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移交在中国农业银**代城分理处开设的北**标**询中心银行账户;二、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移交北**标联合国际安全评价咨询中心公章、财务章以及徐**人名章各1枚;三、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片面理解和适用法律,判决显失公平。第一,徐**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资产交接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二、徐**没有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安监变更手续,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并继续完成安监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首先,徐**没有协助李**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变更的批准文件,是办理安监变更手续的重大瑕疵,李**有权要求徐**采取补救措施。其次,李**有权要求徐**召集安全评价人员携带各类证书与李**办理交接,一审法院关于该项义务并非协议约定内容的认定错误。最后,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安监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应当向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第三,徐**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前遗留问题处置的职责,也应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徐**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李**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确认徐**违约,徐**移交相应材料并支付240万元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法有效,客观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李**提出的上诉主张有关的事实陈述在一审庭审中均由一审法院进行了审查并且已经调查清楚,一审法院在事实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作出了判决。李**提出的上诉请求在事实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都不成立,应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李**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收条、借据、中**司工商变更资料、变更通知书、中智函(2007)15号文件、中**银行对帐单、中**司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京安监发(2007)185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函(2007)28号文件、华**心安全评价人员资料交接表、没有2006年年检合格印章的资质证书副本、(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63号公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函(2007)14号文件,徐**提交的中**司工商变更资料、徐**帐户资料、中**司资质证书副本、9份交接表、改制公告、2份网页信息、《北京华标**咨询中心关于恳请免于2007年度安全评价考核的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徐**、夏*于2007年8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徐**私下保留1套华**心印鉴、1个华**心帐户的行为应属违约,但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条款未就此有明确约定,故李**据此要求徐**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全评价人员资料交接表表明,徐**移交了大部分资料,李**可以按约定要求徐**补齐尚缺少部分,但李**要求徐**负责召集在原华**心注册的安全评价人员携身份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各类证书的原件与李**办理交接,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一审法院不支持李**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华**心在内部管理、过程控制、安全评价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可知,李**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华**心进行限期整改是知晓的。现李**依约取得中**司的股权,负责中**司的经营。中**司已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2月3日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副本上盖有2006年年检合格的印章。虽然李**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将资质证书换发为没有2006年年检合格印章的版本,但李**并未举证证明是因徐**的原因导致,故李**以此要求徐**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评价资质由原华**心向中**司变更的批准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原华**心2006年度考核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甲级安全评价机构2006年度、2007年度资质考核的合格结果、并在中**司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加盖2006年度、2007年度年检合格标记并给付违约金,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李**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的徐**未依约承担遗留问题的处置,据此要求徐**给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元,由李**负担二万五千九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徐**负担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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