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亚诉称:2007年8月24日,徐*亚与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亚将北京华标**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华标中心)的股权转让给李**,股权转让金共计800万元。付款方式为完成一定工作后,李**先行向徐*亚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李**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徐*亚归还欠款300万元,在2008年6月30日前向徐*亚归还欠款300万元;如果李**未能按约归还欠款,则应按欠款总额每日1‰的比例向徐*亚支付违约金。签订协议后,徐*亚依约协助李**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中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在2007年12月31日第一笔欠款到期后,李**并未按照约定向徐*亚归还欠款,此后,虽经徐*亚多次催讨,但李**至今也未依约归还其他剩余欠款。李**的上述行为系严重违约行为,给李**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徐*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向徐*亚支付股权转让欠款600万元、支付违约金169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徐**在(2008)朝民初字第32566号案件中,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将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违约金1326000元,判令李**将中**司100%股权抵偿给徐**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判令李**承担诉讼费用。2008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32566号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在本案中的起诉,系重复起诉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徐**在本案中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