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陈**、陈**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陈**、陈**、陈**于2016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陈**、陈**、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陈**、陈**、陈**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六百元,由陈**、陈**、陈**、陈**各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陈**负担一万六千一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陈**负担四千六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二万八千五百元,由陈**、陈**、陈**、陈**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陈**、陈**、陈**、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