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回收公司与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市**回收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回收公司)不服北京市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5]第104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10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15日,门**仲裁委作出104号裁决:物资回收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何**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生活费12740元。

物资回收公司不服10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理由为:104号裁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门**仲裁委以“岗位相差较大”为由,事实上就是在越权撤销物资回收公司的调岗决定。

答辩情况

何**答辩称:同意门**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物资回收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门**仲裁委依查明的事实,认定在双方针对岗位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导致何**待岗,物资回收公司应支付何**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生活费12740元,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现物资回收公司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市**回收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5]第1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市**回收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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