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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地恒瑞**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没有将法律文书合法送达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有固定电话,在所租赁的房屋场地也留有工作人员,且再审申请人在2014年5月将所租赁的房屋场地承包给**公司,法院可通过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到再审申请人。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北**公司未在其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办公,原审法院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于法有据,并无不妥。北**公司应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并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北**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长张*

判员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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