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东方**责任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东方**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8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方**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东方**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东方**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仍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东方**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东方**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