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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联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润联投资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齐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润联投资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润联投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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