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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等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刘**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潭中江,被告刘**,被告刘**、赵*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刘**系我父亲。2002年,刘**被北**定医院确认为xx疾病之后至今未愈。为此,残联向刘**颁发了二级精神病残疾证书。刘**与前妻离婚后,其监护人一直由我承担。2015年10月12日,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赵*领取结婚证。刘**在结婚后又因精神病再次住院治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故我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与赵*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前妻离婚后,刘**由我前妻抚养,并未与我共同生活,故刘**没有资格要求确认我的婚姻无效。我确实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结婚的疾病,并且现在我的病已经治好了。我与赵*均系自愿结婚,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故我不同意刘**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称:我与刘**的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与刘**系父女关系。刘**与赵*于2015年10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主张刘**未与其共同生活,但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2003年,刘**曾被北京**龙泉医院诊断为xx疾病。2015年11月21日,刘**再次到北京**龙泉医院住院,于2015年12月8日出院。其住院病案显示,刘**出院诊断为xx疾病,目前为轻躁狂发作;出院检查主要症状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话多,言语夸大,称出院后要做大生意,情感反应协调,无自知力。至本案庭审结束前,刘**未再就该疾病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派出所证明信、社保登记证明、住院病案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刘**主张刘**未与其共同生活,但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从刘**最近一次的住院诊断来看,刘**目前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合作,情感反应协调,故刘**主张刘**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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