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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2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中,刘**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确认相关土地使用权系其父刘**享有。该请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故海淀区政府针对该事项所作的京海土权(2014)5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刘**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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