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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人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申请再审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院对此审查不清。(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张*村委会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张*村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而实施的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张**认为张*村委会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张*村委会予以改正。另,张**所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因该问题并不当然的导致其起诉可以被受理,故张**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受理其起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两审法院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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