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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