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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秦皇岛市抚**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一x与被告秦皇岛市抚**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属于抚宁县**营村村民,抚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储备香营村村集体2900.90亩土地,香营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其中1719.65亩耕地由村内各小组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分包到户,未承包地(机动地、荒坡等)为1005.082亩、剩余土地属于村集体。征地补偿款为17万元每亩,共计49315.30万元,据悉征地补偿款目前已经大部分支付给被告,自2014年1月被告陆续将给予村民的补偿款大部分发放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发放,但被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香营村的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香营**员会负责经营、管理,原告是香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一,土地收储后村民没有任何土地,原告也将失去以后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存也受到严重影响,被告拒不给予征地补偿款,明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

本院查明

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05)6号)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诉求属于合法合理诉求,理应获得和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综上所诉,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向原告分配征地款严重侵犯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05)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388282.75元,望贵院明察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要求与本村村民享有平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抚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秦皇**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秦*告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以与前诉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倪一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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