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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张**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郭**、张**因诉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河南**民法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张**申请再审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申请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缺乏依据。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河南**民法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3号行政裁定,指令许昌**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就许昌市老牌水泥厂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向被征收人发布《魏都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征收有关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对公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魏都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告》,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回复的事实,不能以此否定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30日发布《公告》和申请人应当知道《公告》内容的事实。《公告》中已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依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被诉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60日是公告届满期,因此,申请人应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14年5月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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