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旷**发有限公司与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旷**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旷**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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